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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號原 告 張珠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被 告 張志達(即張志正之繼承人)被 告 張志豪(即張志正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張志達、張志豪為被告張志正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志正於兩造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訴訟繫屬期間,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張志達、張志豪等共2人,有卷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茲因繼承人張志達、張志豪等2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因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4-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