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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號原 告 張珠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被 告 張志輝

張素

張英

張志達(即張志正之承受訴訟人)

張志豪(即張志正之承受訴訟人)

張澄洲

易張雪

張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