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號原 告 張珠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被 告 張志輝
張素
張英
張志達(即張志正之承受訴訟人)
張志豪(即張志正之承受訴訟人)
張澄洲
易張雪
張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