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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號原 告 張珠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被 告 張志輝

張素

張英

張志達(即張志正之承受訴訟人)

張志豪(即張志正之承受訴訟人)

張澄洲

易張雪

張美

張銘倢(即張原坤之承受訴訟人)

張志鵬(即張原坤之承受訴訟人)

張志斌(即張原坤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佰玖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77條之11、77條之2、第77條之15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土地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於本院尚未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前,原告於111年8月9日變更及縮減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土地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於111年10月7日以111年度補字第604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41萬5,273元,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058元。嗣於本院審理中,原告於112年7月7日、112年12月29日變更及縮減、追加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4至16、18、20至29所示之土地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縮減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146萬0,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55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萬5,058元,原告尚須補繳495元。

三、綜上所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正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撤回、追加情形 1 280地號土地 1,564 1,300元 1/128 1萬5,884元 2 280-1地號土地 13 1,300元 1/128 132元 撤回 3 281地號土地 438 1,300元 1/128 4,448元 撤回 4 285地號土地 3,521 3,600元 1/128 9萬9,028元 5 844-1地號土地 68 1,300元 1/128 691元 6 837地號土地 11,097 630元 1/128 5萬4,618元 7 837-1地號土地 1,595 3,600元 1/128 4萬4,859元 8 844-3地號土地 159 3,600元 1/128 4,472元 9 844地號土地 261 3,600元 1/128 7,341元 10 1493地號土地 3,019 1,500元 1/8 56萬6,063元 11 1494地號土地 3,000 1,500元 1/8 56萬2,500元 12 916地號土地 29 910元 1/128 206元 13 844-2地號土地 917 1,300元 1/128 9,313元 14 845地號土地 599 1,300元 1/128 6,084元 15 845-2地號土地 54 1,300元 1/128 548元 16 845-1地號土地 129 1,300元 1/128 1,310元 17 278-6地號土地 67.95 1,300元 1/128 690元 撤回 18 278-5地號土地 615 1,300元 1/128 6,246元 19 278-4地號土地 545.62 1,300元 1/128 5,541元 撤回 20 278-2地號土地 10 1,300元 1/128 102元 21 278地號土地 1,881 1,300元 1/128 1萬9,104元 22 284地號土地 1,956 1,300元 1/512 4,966元 23 284-4地號土地 255 1,300元 1/512 647元 24 284-5地號土地 42 1,300元 1/512 107元 25 284-3地號土地 147 1,300元 1/512 373元 26 284-6地號土地 147 1,300元 1/512 373元 追加 27 280-3地號土地 79 1,300元 1/128 802元 追加 28 281-7地號土地 322 1,300元 1/8 5萬2,325元 追加 29 281-18地號土地 17.25 1,300元 1/8 2,803元 追加 撤回、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 146萬0,765元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