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7號原 告 李瑤金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被 告 魏早銘
魏早辰
魏惠如
鄒魏慶吟 (國內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魏蘭香
邱魏藹齡
魏麗滿
魏佳音
魏早聰
魏早勇
魏早澄
魏早鋒
魏早亮王京雲
魏誠佑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複代理人 曾澤宏律師被 告 魏菁慧
江義龍
江義勇
江義寬
江美里
江明美
江明琴鄭孟德
鄭瑞榮
鄭永侃
李鄭淑惠
鄭炯棠
李進貴
李睿哲
李睿芳
陳瑞琴
江怡遠
江怡蒼
江幸恬
鄭淑媛
江秉翰
江秉頡
江宥盈
陳松生陳松榮
陳菊芳
陳正芳
陳鈴芳
Tam Thi Dang即鄧心(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魏美寬(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魏早譽(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魏早駿(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魏翠英(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28日經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鄭瑞榮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將其戶籍設在臺南市北區地址,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及確保送達合法性,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