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7號原 告 李瑤金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被 告 魏早銘

魏早辰

魏惠如

鄒魏慶吟 (國內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魏蘭香

邱魏藹齡

魏麗滿

魏佳音

魏早聰

魏早勇

魏早澄

魏早鋒

魏早亮王京雲

魏誠佑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複代理人 曾澤宏律師被 告 魏菁慧

江義龍

江義勇

江義寬

江美里

江明美

江明琴鄭孟德

鄭瑞榮

鄭永侃

李鄭淑惠

鄭炯棠

李進貴

李睿哲

李睿芳

陳瑞琴

江怡遠

江怡蒼

江幸恬

鄭淑媛

江秉翰

江秉頡

江宥盈

陳松生陳松榮

陳菊芳

陳正芳

陳鈴芳

Tam Thi Dang即鄧心(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魏美寬(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魏早譽(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魏早駿(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魏翠英(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28日經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鄭瑞榮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將其戶籍設在臺南市北區地址,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及確保送達合法性,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