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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0號上 訴 人 周献堂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苑裡聖教會法定代理人 郭聖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萬7,28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833條之1、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起訴請求終止如附表所示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暨上訴人及周獻章、周獻資、周佑霖、周家如、周家帆、周家旭、呂須真應將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經本院為被上訴人勝訴判決後,上訴人均不服提起上訴。查系爭地上權無約定存續期間,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並未超過土地地價,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3,835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松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3,000元/㎡ 111年1月申報地價6,240元/㎡ 編號 地上權人 登記次序 收件字號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新臺幣) 土地價額 (新臺幣) 1 周英明 0000-000 通苑字第 000086號 256.82㎡ (公同共有) 240萬3,835元 847萬5,060元 2 周英政 0000-000 備註: ⒈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為「壹部貳壹參坪柒陸零」(經換算為706.64567平方公尺)大於土地面積,是地上權權利範圍應以土地面積256.82平方公尺計算。 ⒉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⒊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裁判日期:202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