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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2號上 訴 人 曾翊豪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被 上訴人 彭祥俊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載明上訴聲明,致本院無法確認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為何,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完整、正確上訴聲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裁判費(如對該判決全部不服,原告先位、備位訴訟目的同一,均係請求協同退資結算合夥財產併返還出資額,且價額相同,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86,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