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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9號原 告 弘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愛君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羅健祐律師被 告 羅淑貞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被 告 羅際燻

羅際炳

羅際源追加被告 羅吳玉珍

羅錦星

羅偉

羅月雲

羅月華

羅月霞

羅惠英

羅育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律師

劉彥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29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核定為3,052,008元(見本院卷第19頁),嗣原告已更正其請求金額為3,250,590元(見本院卷第441頁),是原告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為33,274元,尚欠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日期: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