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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羅際源

羅吳玉珍

羅錦星

羅偉

羅月雲

羅月華

羅月霞

羅惠英

羅育英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弘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愛君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489號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402元(380,185+634,217=1,014,40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日期:202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