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21號原 告 謝明樹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被 告 謝錦宮 莊洪蚶洪月娥許容禎 洪銘聯洪凰主洪鳳與 林俊銘(謝錦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指定期日至現場履勘並測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