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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21號原 告 謝明樹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被 告 謝錦宮

莊洪蚶洪月娥許容禎

洪銘聯洪凰主洪鳳與

林俊銘(謝錦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指定期日至現場履勘並測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