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4號原 告 温世明被 告 温學良 温碧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松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