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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5號原 告 溫冠宥兼訴訟代理人 溫炫棟被 告 詹安婍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513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