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72號原 告 羅品晴 廖俊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被 告 鄭皓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