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37號上 訴 人 陳細蓮被 上訴人 陳政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之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64萬92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景筠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附表: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 額 (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 93.86平方公尺 3萬9864元 2/5 149萬6654元 2 苗栗縣○○鎮○○段000○號房屋(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一層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10萬7500元 22/25 9萬4600元 3 苗栗縣○○鎮○○段000○號房屋(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二層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5萬8000元 全部 5萬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