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騰蛟被上訴人即被 告 政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育政訴訟代理人 許淑惠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政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977元,該裁定業於115年8月5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