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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 告 徐智英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甫律師被 告 徐富雄

徐木松

徐啓光

徐啟房

徐啓津

徐啓智

徐振基

徐振謙

徐彥民

徐振乾

徐振文

徐振平徐雪華上 六 人共 同 訴訟代 理 人 徐瑞煊被 告 張瑞敏

徐振鈞

徐境

徐秀美兼 上二人共 同 訴訟代 理 人 徐振強被 告 徐芙蓉

徐嘉偉

陳徐鴛鴦

徐素珠

徐碧蘭兼 上五人共 同訴訟

代 理 人 徐嘉宏被 告 徐振勳

徐士杰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程思萍被 告 徐鳳嬌

徐曉鈴

徐曉菁

徐曉雯

李月芬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文森被 告 羅孟欣(即徐振源之承受訴訟人)

徐孟瑞(即徐振源之承受訴訟人)

徐安諆(即徐振源之承受訴訟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珍琴

徐瑞煊被 告 徐振國(即徐啓梅之承受訴訟人)

徐振邦(即徐啓梅之承受訴訟人)

徐翠敏(即徐啓梅之承受訴訟人)受 告 知訴 訟 人 王瑞碧

徐鳳嬌

苗栗市農會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賴桂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