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鄭永浤即鄭琮霖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被 上訴人 張聰君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景筠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鄭永浤即鄭琮霖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被 上訴人 張聰君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景筠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