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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鄭永浤即鄭琮霖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被 上訴人 張聰君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景筠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