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65號上 訴 人 陳玉蝶被上訴人 陳氏碧孝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日本院苗栗簡易庭113年度苗簡字第4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2月向被上訴人借貸新臺幣(下同)15萬元,約定於111年12月清償,被上訴人並當場交付現金15萬元與上訴人。詎上訴人於清償期屆至後,迄今未償還上開借款,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上訴人在海產店打工,也有領取勞保補助,被上訴人並沒有請黑道人士去找上訴人等語。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5萬元。
二、上訴人於原審答辯及上訴審主張略以:上訴人確實於110年12月向被上訴人借貸15萬元,並約定於111年12月清償,且取得上訴人所交付借款15萬元,但因上訴人事後有向被上訴人請求延至112年6月或7月清償,被上訴人允諾後,卻在112年4月或5月即向上訴人催討債務,甚至將此事公開在網路上,被上訴人迄今未向上訴人道歉。上訴人因工作不穩定,只能每月還被上訴人2、3千元。被上訴人在網路上貼文後,又找黑道人士來找上訴人等語。
三、原審就被上訴人請求全部准許,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又判決書內
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亦有準用。本件被上訴人依民法第478條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5萬元為有理由,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本院所採見解與原審判決相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予以援用,不再贅述。
㈡至於上訴人上訴主張其因工作不穩定,只能每月還被上訴人2
、3千元一節,並不得以之對抗上訴人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另被上訴人在網路上貼文稱上訴人欠款未還、找黑道人士來找上訴人等情,果若有侵害上訴人之權利,上訴人應另循法律程序處理,並非拒絕清償本件借款之正當事由。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478條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5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463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許惠瑜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