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02號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被繼承人郭素月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郭素月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解任林助信律師為被繼承人郭素月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繼字第2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後積極管理及調查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債務、申報遺產稅、聲請公示催告、承擔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等情事,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業經變賣及清償債務完畢,其管理事務亦同告終結,故被繼承人已無遺產可為管理,無續為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0條、145條第2項、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繼字第2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書函、聲請狀、信雅聯合法律事務所函、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遺產清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函、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執行命令、本院公示催告公告暨登報、113年度司繼字第8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繼字第29號指定遺產管理人、109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113年度司繼字第86號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業將被繼承人之遺產處理完畢,已無續為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