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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37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70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葉宇鋒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尉淵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1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20萬元,經債權人數度向債務人請求還款,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拒不還款,為此聲請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LINE對話紀錄一件。惟聲請人除該對話紀錄外,並無提出其他證據可資釋明雙方有20萬元借貸關係。經本院於113年6月6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陳報並無其他文件,僅有證人可供傳喚,則本件雙方究竟有無借貸關係或該借貸之清償期是否已屆至均有未明。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