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208號債 權 人 徐宗達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計新臺幣70萬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李永驤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 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因債務人李永驤為一般保證人,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李永驤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