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27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楊家雯即勤揚聯合記帳士事務所以上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冠閔即尚陞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台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委託書處理記帳及報稅等服務,聲請人依約處理完成後,請求債務人給付報酬及墊付款項,惟迄今仍有新臺幣7,500元尚未返還,為此聲請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固據提出委託書、LINE對話紀錄、存證信函為證。惟聲請人所提出之委託書上受託人(代辦人)之名稱乃係楊家銘而非聲請人楊家雯即勤揚聯合記帳士事務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通知聲請人提出雙方有契約關係存在之釋明文件,聲請人僅說明楊家銘為聲請人事務所內之記帳士,而仍未說明聲請人與債務人間是否有契約關係或更正本件聲請人之姓名。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