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604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債 務 人 黃文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8,948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文順於民國108年2月23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53%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1000元,計付違約金。。 3.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9年9月23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68948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4.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黃文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