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36號聲 請 人 李小如上列聲請人呈報為禾謙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予展延至民國114年5月18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禾謙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取得國稅局核定之清算核定通知書,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禾謙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113年5月9日以苗院漢民有113司司14字第113100000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考量禾謙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取得國稅局清算核定通知書,且該核定程序亦須相當時日,堪認本件尚有展延清算期間之必要,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114年5月18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