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翁慶文上列聲請人因聲報厚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展延至民國113年4月14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26日經苗院漢民有10112司司31字第29513號函准予清算人就任,因目前公司不動產簽約過戶過程延宕,恐未能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