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邱世榮上列聲請人因聲報毅本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3月7日起展延至民國113年9月6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3月29日經苗院雅民有6110司12字第07004號函准予清算人就任,因目前公司所持有土地恐無法於近期處分,恐未能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