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家聲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83號聲 請 人 陳魏阿眉相 對 人 魏綉芳

魏鍵誠

魏妤如

魏鍵祥

戴魏春養

魏阿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魏綉芳、戴魏春養、魏阿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魏鍵誠、魏妤如、魏鍵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伍仟貳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10度家繼訴第3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相對人魏綉芳、戴魏春養、魏阿永各負擔1/5,由相對人魏鍵誠、魏妤如、魏鍵祥各負擔1/15,全案於民國112年7月18日確定。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先行預納鑑定費用78,000元。是依首揭法條規定,相對人魏綉芳、戴魏春養、魏阿永每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5,600元(計算式:78,000元×1/5=15,600元),相對人魏鍵誠、魏妤如、魏鍵祥每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5,200元(計算式:78,000元×1/15=5,2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