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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司拍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 請 人 吳俊興相 對 人 萬昞辰即萬詠騰之繼承人

施翊瑩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萬詠騰及相對人施翊瑩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被繼承人萬詠騰、相對人施翊瑩及債務人萬昞辰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及保證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8年3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被繼承人萬詠騰死亡,由相對人萬昞辰繼承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二)嗣被繼承人萬詠騰、相對人施翊瑩及債務人萬昞辰即於(1)113年3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並約定113年6月11日清償;(2)113年5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並約定113年8月9日清償。詎借款人已屆清償期而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繼承相關資料、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1月9日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形式上經核於法既無不合,即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681-31 6010 1/1 所有權人: 施翊瑩 2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169-3 795 1/1 所有權人: 萬詠騰 3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170-1 139 1/1 所有權人: 萬詠騰 4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170-3 537 1/1 所有權人: 萬詠騰 5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170-4 262 1/1 所有權人: 萬詠騰 6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170-5 6751 1/1 所有權人: 萬詠騰 7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170-10 982 1/1 所有權人: 萬詠騰 8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170-11 932 1/1 所有權人: 萬詠騰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