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司拍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 請 人 陳夏惠相 對 人 鄧運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7年4月10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最高限額抵押權內之借款、票據、保證、墊款、及其他買賣所生之債務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0年4月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相對人於107年4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60萬元,借款期間自107年4月9日至110年4月8日止。上開貸款,相對人於屆期後仍未為清償,尚積欠6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款契約書為證。另經本院於113年11月20日通知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8日送達相對人,惟其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卓蘭鎮 神明 384-3 2621 1/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