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司拍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29號聲 請 人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賴桂煖相 對 人 徐振銓

徐文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2萬元(嗣變更為19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徐振銓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12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徐振銓於民國106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59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另約定按期平均攤付本金,如未按期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1,033,500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貸放資料查詢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11月29日、114年3月12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勝利段 2734 1407 1/1 所有權人:徐振銓,權利範圍5/6;所有權人:徐文彥,權利範圍1/6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497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苗栗市○○里00鄰○○00○0號 農舍、加強磚造、2層 1層:86.26 2層:86.26 屋頂突出物:10.87 合計:183.39 1/1 所有權人:徐振銓,權利範圍1/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