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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司拍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 請 人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賴桂煖相 對 人 曾克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5年7月15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6萬元(嗣變更擔保債權金額為4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7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分別於108年8月13日、110年11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28萬元、4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自108年8月13日起至113年8月13日止、自110年11月2日起至115年11月2日止,另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時,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299,976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貸放資料查詢、催告函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5月6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公館鄉 北河 431-37 2000 1/2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