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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司拍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 請 人 羅隆傑相 對 人 郭碧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13日以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嗣增加如附表所示之建物為抵押物),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於113年3月11日所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發生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抵押權(嗣變更為780萬元),債務清償登記日期為113年6月11日,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113年3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600萬元,並約定113年6月11日清償。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為證。

三、經查,除聲請人提出票面金額150萬、30萬元之本票,發票日為113年5月17日,共180萬元之債權,非屬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而非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外,其餘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苑裡鎮 田中段 337 258 1/1 2 苗栗縣 苑裡鎮 田中段 337-3 91 1/1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02 苑裡鎮 田中段337-3地號 苑裡鎮田心里1鄰田心3之1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43.56 二層:43.56 三層:31.1 合計:118.22 陽台:16.65 1/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