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 請 人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賴桂煖相 對 人 陳慶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0月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嗣後變更為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10月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民國108年8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另約定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如未按期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1,575,017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貸放資料查詢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9月6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大湖鄉 南昌 755 83.81 1/1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5 南昌段755地號 苗栗縣○○鄉○○000號 住家用、 加強磚造、 2層 一層:60.84 二層:73.01 騎樓:12.17 合計:146.02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