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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67號聲 請 人 古芙綺相 對 人 古秀如上列當事人間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經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50號裁定准許,相對人即執該裁定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全字第136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中,但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明屬實。又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為本案請求,亦有本院民事查詢單暨民事類事件跨院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裁判日期:202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