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00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雅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斯珽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變換提存物,惟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7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本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