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調字第130號聲 請 人 沈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啟添間土地糾紛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於同年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