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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蔡家龍會計師相 對 人 台灣矽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俊銘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蔡家龍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以113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台灣矽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選派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茲因相對人持續不願意配合進行檢查作業,迄今未依指示支付應給付之檢查工作報酬,爰懇請本院同意伊辭任本件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9月26日以113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該裁定所示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並經本院於114年1月3日以113年度抗字第29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抗告而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人既已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揆諸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則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