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全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蔡定台

蔡芝珍蔡丕成蔡淑威

陳蔡淑幸蔡淑鸞蔡念中共 同代 理 人 蔡銘書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永昇等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