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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30號原 告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創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溢間請求事故賠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6,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請求事故賠償金
裁判日期:202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