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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43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秀萍即承恭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9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裁判日期: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