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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62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記菸酒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二、被告陳記菸酒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陳俊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裁判日期:202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