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89號原 告 宋茜蒂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翠玉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楊翠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