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96號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上列原告與被告權運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以權運工程行為被告,原告應陳報權運工程行之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並更正被告名稱為○○○即權運工程行;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