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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96號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被 告 劉權增即權運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11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如附表為15,3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曉羚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15,111元 15,111元 2 利息 15,111元 113年7月31日 113年8月26日 (110/365) 5% 228元 合計 15,339元

裁判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