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98號原 告 宋茜蒂上列原告與被告錢平國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98號原 告 宋茜蒂上列原告與被告錢平國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