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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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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斯棋律師羅偉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鄭子文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