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10號聲 請 人 徐鈺霖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請求離婚等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