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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4號聲 請 人 賴金宏 住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相 對 人 王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關於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專屬未成年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未成年人甲○○(改名前為甲○○)設籍於新竹縣○○鄉○○村0鄰○○路○段00號2樓,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延長安置中,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168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子女住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裁判日期:202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