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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9號上 訴 人 騰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有成訴訟代理人 賴劍毅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大湖鄉公所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