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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救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24號聲 請 人 林蘭銀相 對 人 劉奕榔法官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人所提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國家賠償事件,因聲請人為低收入戶,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起訴請求相對人國家賠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證明其已踐行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之程序。足認其起訴本件國家賠償請求時,並未踐行前開程序,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自難認有勝訴之望,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