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2號聲 請 人 李純嬌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訂捐助章程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更正後」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113年度法字第12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
欄位 頁數 行數 更正前 更正後 當事人欄 裁定第1頁 第4行 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瑪麗亞聖心修女會 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會 附表欄 裁定第3頁 修正後條文攔內倒數第1至2行 應歸屬於本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應歸屬於本法人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